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邯郸市汇海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宁陕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55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214936.95元,以上合计269936.95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3元,减半收取2916.50元,由被告***、邯郸市汇海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结算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