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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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芜湖伟德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芜湖伟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原告***、***办理坐落于芜湖县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书);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条款按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被告芜湖伟德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办证的违约金(自2016年6月20日起以384698.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办证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芜湖伟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