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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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捷扬讯科电子有限公司 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捷扬讯科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18000元及利息(以2318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捷扬讯科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244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均由被告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