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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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金隆铁花工艺厂赔偿原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超出规定时间交发票的发票金额或发票金额不足部分金额725801.33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金隆铁花工艺厂支付原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水电分摊费43798.3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金隆铁花工艺厂赔偿原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罚金20000元; 四、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珠海兴业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5930元,由原告负担17025元,由两被告负担890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