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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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呼和浩特市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民抗48号 抗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春儒,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东路办事处碱滩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占林,该村委会主任。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呼和浩特市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东路办事处碱滩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1民再23号民判决,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内检民(行)监(2019)15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5-8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