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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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焦作市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11民初691号 原告:焦作市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法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春山,系单位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焦作市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后,原告焦作市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焦作市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焦作市厚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