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7156.03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

裁判日期 2020-5-22
发布日期 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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