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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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7156.03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 |
裁判日期 | 202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