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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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至公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含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费、评估费、鉴定费共计85698.1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6元,原告***负担278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负担19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