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流岛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流岛支行借款本金29000元及利息24498.89元(2014年12月24日至2019年9月25日),共计53498.89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6日至还清日止的含罚息(以本金29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8.6732%为计算标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