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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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安庆市六方气体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保险金人民币100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安庆市六方气体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保险金人民币554555元

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安庆市六方气体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费人民币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67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负担4467元,由被告***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23
发布日期 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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