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
濮阳艾克斯鞋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928民初3037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住***。

负责人:李社刚,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安淼、李慧慧,该行职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濮阳艾克斯鞋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同上。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诉被告***、***、***、***、***、***、***、濮阳艾克斯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5-18
发布日期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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