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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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濮阳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两门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濮阳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两门分公司、濮阳县粮食局《投资建设粮仓协议》。 二、限被告濮阳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两门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仓房建设工程资金2,429,664.71元及违约金(2018年6月30日起,按照971,865.884元、日1‰计算至付清之日,2019年6月30日起,按照728,899.413元、日1‰计算至付清之日,2020年6月30日起,按照728,899.413元、日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扣除已偿还的违约金520,000元)。 三、限被告濮阳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两门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辅助工程资金461,250.0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 四、限被告濮阳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两门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补偿金5,400,000元。 五、被告濮阳县粮食局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00元,由被告濮阳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两门分公司、濮阳县粮食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8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