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濮阳县聚鑫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登记车主为濮阳县聚鑫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的豫J×××××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车辆户口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查封价值2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移、使用或买卖,否则负法律责任。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5-19
发布日期 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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