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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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中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赤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理赔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19617.96元【(351786.38元-221000元)×15%】; 二、中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经济损失19617.96元【(351786.38元-221000元)×15%】;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退还***现金15000元; 四、驳回***、***、***、***、***、***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计397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担145元,中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5元,***、***、***、***、***、***负担1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3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