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82776.23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罚息、贷款期内的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19年4月10日,逾期罚息为46483.85元、贷款期内的逾期利息为213.46元、复利为143.64元;自2019年4月11日起的逾期罚息,以尚欠的贷款本金82776.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8%的标准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自2019年4月11日起的复利,以贷款期内的逾期利息213.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8%的标准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2.34元(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