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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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营口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辽宁志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漏水损失39687.20元; 二、第三人***赔偿原告辽宁志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漏水损失17008.80元 三、驳回原告辽宁志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告营口市站前区爱尚旅馆、营口金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营口新山鹰报警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10.00元由被告营口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53.00元、第三人***负担365.00元,原告辽宁志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自负1092.00元,鉴定费3000.00元,由被告营口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00.00元,第三人***负担9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7-29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