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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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江支行贷款本金100,000.00元,贷款利息98,312.96元,本息合计198,312.96元,并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18年1月10日起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以上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0.00元,公告费6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