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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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县雷仕机械铸造实业有限公司 漯河市方达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禾县雷仕机械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漯河市方达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6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2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其中2018年8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漯河市方达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嘉禾县雷仕机械铸造实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0元,由被告嘉禾县雷仕机械铸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510元,由原告漯河市方达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10元;反诉费3910元,由反诉原告嘉禾县雷仕机械铸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