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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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人民币11,000.00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0元。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大连捷通快速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人民币69,457.35元(59,081.85元+10,175.50元+20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7.00元(减半收取),鉴定费2,440.00元,合计人民币3,417.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担负17.00元,被告大连捷通快速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担负3,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