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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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佳木斯百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0805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佳木斯百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姚成君,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佳木斯百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黑0805民初8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被告佳木斯百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出具办理佳木斯市东风区兴电社区房屋产权证书的相关手续,并协助办理权属登记。因被执行人佳木斯百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佳木斯市东风区兴电社区房屋所有权登记为申请执行人***所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