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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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1004.27元,核减先行垫付的12830元,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剩余的赔偿款198174.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64.29元,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医保外费用、护理费共计11126.25元,核减被告***先行垫付的52447.18元后,原告***应向被告***返还垫付款41320.93元,限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2元,减半收取计215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17
发布日期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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