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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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1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100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120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152985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08元,由原告***负担2331元,被告***负担35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