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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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太子河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代其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圣支行贷款本息64,075.98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64,075.98元的利息(从2019年5月3日至本院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给付拖欠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的保险费22,315.19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62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2,962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5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