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鹤壁市合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鹤壁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
鹤壁市定海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宝基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本院(2017)豫民终31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本院(2017)豫民终3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鹤壁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562727.29元及利息(以4562727.29元为基数,支付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7289元,由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0102元,由鹤壁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7187元;保全费5000元,由鹤壁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25200元,由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7640元,鹤壁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75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2392元,由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9674元,由鹤壁市天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27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4-27
发布日期 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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