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瑞珂食品设备(济宁)有限公司
本溪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
济宁兴隆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辽0521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移送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五百五十五元,退还被上诉人本溪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七千八百七十九元,退还上诉人福瑞珂食品设备(济宁)有限公司;上诉人福瑞珂食品设备(济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二万零四百三十四元予以退还。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本溪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及上诉人福瑞珂食品设备(济宁)有限公司自行向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0-5-25
发布日期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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