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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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4民初111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4民初111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铁岭金泰车辆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沈阳金金利线缆有限公司车辆损失6950元; 三、驳回上诉人***、铁岭金泰车辆服务中心其他上诉请求。 如铁岭金泰车辆服务中心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铁岭金泰车辆服务中心负担100元、***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