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莱阳万融长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莱阳众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莱阳万融长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其垫付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应缴部分)19894.2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计152元,由被告莱阳万融长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