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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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清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2489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150元、营养费3460元、护理费10725元、误工费181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043元(母亲7020元、父亲8023元)、伤残补助金224560元、残疾用具费100800元、残疾用具维修保养费35280元、精神抚慰金25000元、摩托车车损200元、交通费3000元合计468259.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20200元;原告***剩余损失部分348059.3元由被告***承担70%即243641.51元,扣除被告***垫付原告的医疗费24806.3元和原告在治疗期间向被告***借款5900元计212935.21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在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12935.21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在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被告***垫付费用和原告治疗借款30706.3元,以上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 案件受理费9193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12193元,由原告***负担2758元;被告***负担9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