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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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堰分理处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80民初1326号 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堰分理处,住***。 负责人:胡丁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堰分理处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堰分理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堰分理处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