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市辉达盛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吉林棋盘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728,640.92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吉林棋盘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8月6日止的损失19,267.06元(以728,640.9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及2018年8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损失(以728,640.9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三、对于吉林棋盘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偿付的代偿款728,640.92元,向***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吉林市辉达盛钢构彩板有限公司按50%的比例承担; 四、驳回吉林棋盘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吉林市辉达盛钢构彩板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08元,由***、吉林市辉达盛钢构彩板有限公司负担11,279元,由吉林棋盘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9元。公告费120元,由***、吉林市辉达盛钢构彩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