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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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西马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昆山市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昆山凯马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山西马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昆山市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020843.75元,支付违约金(以6020843.7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律师费99158元。 二、若被告昆山西马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抵押物(原材料及在产品4583万元,产成品1453万元)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若被告昆山西马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质押物(***拥有的昆山西马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900万元股权)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昆山凯马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昆山西马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464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合计59640元,由五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措施申请费59640元,本院予以退还,五被告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9640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XXXXX254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缴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3-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