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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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建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借款本金128659.33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6月29日,无欠息,2017年6月29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逾期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律师费损失6800元。 三、被告昆山建伟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2元,保全措施申请费1370元,合计4652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7-7-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