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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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平湖市隆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5预0006616)于2019年4月4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反诉被告)平湖市隆辉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双方于2015年9月10日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5预0006616)的网签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案件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699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