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肥城市凯旋汽贸有限公司
肥城市恒嘉商贸有限公司
肥城市成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肥城市万瑞达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肥城市成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肥城市恒嘉商贸有限公司整体改造及装饰装修费202640.38元、搬迁费450元、鉴定费6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二、肥城市成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肥城市恒嘉商贸有限公司预交款20000元;

三、肥城市成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肥城市万瑞达商贸有限公司整体改造及装饰装修费269814元、搬迁费1180元、鉴定费8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

四、肥城市成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肥城市万瑞达商贸有限公司预交款20000元;

五、肥城市成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整体改造及装饰装修费392917.38元、搬迁费9350元、鉴定费12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

六、肥城市成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预交款20000元;

七、***对本判决第一至六项承担连带责任;

八、驳回肥城市恒嘉商贸有限公司、肥城市万瑞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66元,减半收取计6933元,由肥城市成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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