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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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肥城市成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肥城市恒嘉商贸有限公司整体改造及装饰装修费202640.38元、搬迁费450元、鉴定费6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二、肥城市成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肥城市恒嘉商贸有限公司预交款20000元; 三、肥城市成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肥城市万瑞达商贸有限公司整体改造及装饰装修费269814元、搬迁费1180元、鉴定费8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 四、肥城市成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肥城市万瑞达商贸有限公司预交款20000元; 五、肥城市成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整体改造及装饰装修费392917.38元、搬迁费9350元、鉴定费12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 六、肥城市成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预交款20000元; 七、***对本判决第一至六项承担连带责任; 八、驳回肥城市恒嘉商贸有限公司、肥城市万瑞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66元,减半收取计6933元,由肥城市成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