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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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海克化工药业有限公司 长沙天时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宁乡县玉潭镇闵敏畜禽渔药经营部 益阳市赫山区木易家庭农场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海克化工药业有限公司、被告宁乡县玉潭镇闵敏畜禽渔药经营部(经营者:闵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益阳市赫山区木易家庭农场(投资人:杨迪)各项经济损失287951.8元; 二、驳回原告益阳市赫山区木易家庭农场(投资人:杨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90元,由原告益阳市赫山区木易家庭农场(投资人:杨迪)负担1750元,由被告山西海克化工药业有限公司、被告宁乡县玉潭镇闵敏畜禽渔药经营部(经营者:闵敏)负担1540元;本案鉴定费6000元,由被告山西海克化工药业有限公司、被告宁乡县玉潭镇闵敏畜禽渔药经营部(经营者:闵敏)负担。(鉴定费用6000元已由原告益阳市赫山区木易家庭农场垫付,被告山西海克化工药业有限公司、被告宁乡县玉潭镇闵敏畜禽渔药经营部将应承担的鉴定费用径付给原告益阳市赫山区木易家庭农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5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