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市富之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口前支行与***、吉林市富之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签订的《00802000042013一手贷0000045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口前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84654.95元,利息6118.52元,本息合计190773.47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口前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8.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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