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宝清县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宝清县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250535元及利息(按年利率4.75%,以75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26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以175535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30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