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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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 横县福广森胶合板厂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0924执48号 申请执行人:横县福广森胶合板厂。住所地:广西横县。 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全夔,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横县福广森胶合板厂、***与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9民终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横县福广森胶合板厂、***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211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其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案件受理费2110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横县福广森胶合板厂、***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9民终8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 梁其东 审判员 杨永莉 审判员 覃 源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符婷婷 书记员 张展源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