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6-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修文昊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发地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樊羊路支行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3执保27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大林,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慧娴,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修文昊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谢月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3民初6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发地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的存款328238.17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发地支行账户xxxxxxxxxxxx的额度65035.25元(实际冻结金额35.25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樊羊路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的存款15534.58元的冻结。2020年05月22日,本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上述账户的冻结。现本案已解除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6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内容解除保全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保277号案解除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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