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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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修文昊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发地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樊羊路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3执保27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大林,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慧娴,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修文昊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谢月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3民初6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发地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的存款328238.17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发地支行账户xxxxxxxxxxxx的额度65035.25元(实际冻结金额35.25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樊羊路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的存款15534.58元的冻结。2020年05月22日,本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上述账户的冻结。现本案已解除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6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内容解除保全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保277号案解除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