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遵义同科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鸭支行
贵阳市农业农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开阳金山矿业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继续冻结申请人贵阳市农业农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鸭支行的存款400万元(账号为:82×××18);

二、已冻结的被申请人遵义同科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130.25元、被申请人贵州开阳金山矿业工贸有限公司1143924.83元、被申请人***9701.47元、被申请人***10763.79元、被申请人***89200.07元、被申请人***40037.14元、被申请人***10810.26元、被申请人***216.69元、被申请人***16934.78元、被申请人***2204659.36元、被申请人***522766.62元,合计4049154.26元继续冻结;

三、已保全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遵义同科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开阳金山矿业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以价值9260902.46元为限继续保全,超出部分不予保全。

上述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申请人贵阳市农业农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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