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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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时间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利息按月利率10.291667‰计算;时间自2019年12月20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0.291667‰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实收1150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220元,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诉费2300元直接汇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户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将银行回单提交本院,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