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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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嵩县华峰矿业有限公司 河南小浪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京都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洛阳果维多食品有限公司 洛阳湖滨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借款人洛阳湖滨食品有限公司对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涉案借款截止2019年4月25日所负债务为本金990万元及下欠的利息和逾期罚息。利息按月利率10.8‰自2017年7月1日起算,逾期罚息按月利率5.4‰自2018年12月25日起算,两项均计算至2019年4月24日止。 二、被告嵩县华峰矿业有限公司、洛阳京都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及***、***、***、***、***向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前项判决所确认的洛阳湖滨食品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并支付以该债务数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25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结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前项判决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结完毕。清结时应扣除原告从洛阳湖滨食品公司破产案件可以分配的债权数额。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044万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500元,被告嵩县华峰矿业有限公司、洛阳京都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及***、***、***、***、***承担9.8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