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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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0元(以50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息); 二、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0元(以50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息); 三、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以10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6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公告费260.00元,均由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