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0元(以50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息);

二、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0元(以50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息);

三、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以10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6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公告费260.00元,均由被告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黑龙江能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龙江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9
发布日期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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