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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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长坂坡钙品有限责任公司 当阳市国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阳市枣林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82民初677号 原告:当阳市枣林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MA48J7GT3N,住***。 法定代表人:郭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兵,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饶泳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当阳市国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维权,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当阳市长坂坡钙品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当阳市枣林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国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当阳市长坂坡钙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当阳市枣林矿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当阳市枣林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韩国锋 审判员余天云 审判员周波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来雨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