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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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东辽县供电公司 吉林省太阳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东辽县家园林场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东辽县家园林场各项财产损失人民币1087441元、评估费13049元,共计人民币1100490元; 二、第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东辽县供电公司垫付的评估费5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东辽县家园林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60元由第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14704元,由原告自负24256元;原告东辽县家园林场交纳的评估人员出庭费用2000元,由第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