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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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通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4.40万元; 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9.00万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赔偿***、***、***53,452.44元[(855,508.12元-4.40万元)×30%-19.0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4.00元,减半收取计3442.00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2273.00元,由***负担533.00元,由***、***、***负担63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