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萍乡市浩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凡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凡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28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89元,减半收取12344.5元由被告江西凡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400元,原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194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