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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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33元,减半收取计6966.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刘海荣

审 判 员  谢晓凤

人民陪审员  张新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娜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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