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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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鸿益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33元,减半收取计6966.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刘海荣 审 判 员 谢晓凤 人民陪审员 张新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娜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