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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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宁夏正鑫源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东港海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东港海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代其向银行支付的借款利息457527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457527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40元,减半收取计5270元,由被告宁夏东港海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77元,原告***负担16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