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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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中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富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322民初223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卫东,新疆蕴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新疆蕴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住***。 被告:新疆中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昌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中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毛新霞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尹建华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